《文橋論壇》

                 守不守的問題
                                     楊信


  信主與不信主可以結婚嗎?這是未婚基督徒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因為關乎他們的終生大事。我們知道,關于這個問題,基督徒群体還沒有達成一致的看法,支持者有之,反對者大有人在。值得一提的是,連支持者也引用聖經人物和多處經文來支持他們的立場,所以這問題還會繼續爭論下去。

  今天讀到李頌義所寫的文章:“《我愛上外邦人》讀後感”,再一次激起我思考這個問題,我主要針對李氏的論證作出回應,因為他的文章不僅是討論信主與不信主可否結婚的問題。回應之後,我才提出個人的看法。

  讀完李氏的文章,我深深感到他是帶著激動的心情寫這篇文章。李氏一開始就表明他的原則,堅稱“神絕對的禁止我們與那些不信的人結婚。”,這是永遠不變的“真理”。在這個原則之下,只要是違反了它,任何一切合理的解釋都不能成立,必須向神認罪悔改。在文章里,他引用了一些經文來支持他的立場,其餘的就是一個接一個的論證,加上充滿警告性的句子,如“你若與不信的人結合便是心里沒有了真理,放棄了神的道,從了惡人的計謀,站了罪人的道路,坐了褻慢人的座位,把自己陷在魔鬼的網羅里。”、“我們若與不信的人成為戀人,神的震怒也必常在我們身上。”和“與未信者……結婚合為一体……他就是神的仇敵了。”根據李氏所定的原則來看,這一番話完全合乎邏輯。可是,當那些有未信主為伴侶的基督徒讀了這些話之後,心里馬上冒火,因為被李氏判為罪人,而且還要面臨上帝的審判。那些已經與未信主的伴侶結為夫妻的信徒豈不在神的審判之下,一生帶著這個洗不掉的罪名?

  從李氏所列出的論證,我發現他把那些以未信主為伴侶的基督徒視為與未信主者相等的人,說得嚴重一點,他們已經“與神的仇敵站在同一陣線上。”李氏說,“這種人心里已經沒有神了。”李氏扮演替天行道的角色,把天下所有屬于這一陣線的基督徒定罪;難道只有雙方是基督徒的夫妻心中才有神?對基督徒說這樣的話,雖然有警惕性的作用,但在解釋上便面對困難了。總之,李氏已經把自己捲入另一個問題:信主與不信主結婚是罪嗎?

  其實,李氏犯了錯解聖經的通病,他所引用幾處 (羅馬書的經文是李氏沒有寫出來的) 經文 ( 林後 6:14 - 16;雅 4:4;羅 1:18;5:10 ), 都跟他所討論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系 ,難怪令我和其他讀者感到困擾,尤其是羅馬書的兩節經文,很明顯是形容外邦人的光景,但是李氏卻將它使用在信徒身上,根本抵觸聖經的意思。如果這樣的信徒“心里已經沒有神了”,他還算是基督徒嗎?如果他們每一個星期日都參與崇拜,又熱心參與事奉,他們的行動豈不都是虛偽、行尸走肉?

  另一方面,我發現李氏很不小心,竟然“錦上添花”,他指出“神不許我們與不信的人作親密朋友……”,甚至“與未信主的人成為戀人”及“結交”都會引致神的震怒降臨和干犯神的聖怒。這又是另一個課題了,可是李氏沒有予以解釋,使人感到疑惑不已。我看不出這個觀點有聖經的根據,李氏犯了邏輯上的問題,他在這里自相矛盾。他把原先所定的原則  

  

 


範圍再縮小,假設信主與不信不能在一起,不管是作親密朋友、戀人或結交。李氏沒有解釋這三個字匯的定義,所以不知道是不是同義的。按照字面的意義來推理,李氏似乎鼓勵基督徒“與世隔絕”,這明顯又是一個屬靈、屬世二分法的謬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 5章 10節承認要與屬世的人隔離是不可能的,除非離開世界方可。其實,沒有一個基督徒會認為與未信主的人成為親密朋友或戀人便等于和他們合為一体,更不用說結為夫妻。李氏不應該用相同的標準對完全不同類型的問題作出論斷,這只會誤導人。 

我要聲明,以上的回應不表示李氏的文章一無是處,至少他很認真地看待這個“愛上外邦人”問題,至少他再次提醒所有基督徒,婚姻與信仰是緊密相關的,不能分開來談。基督徒應該學效他那種認真的態度。

  既然我們相信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神一定為婚姻立定了一些原則,要求人去遵守,最基本的原則是夫妻不再是兩人,而是成為一体。這是神的旨意。當初上帝定下這個旨意時,祂是對著祂所愛的亞當和夏娃說的,他們倆都是上帝的子民。

  婚姻神聖的地方在于上帝要透過它表達上帝與他子民的關系,表達教會與基督的關系。許多基督徒往往忽略這個真理。任何一方不相信主,根本無法体驗基督愛教會及教會順服基督的意義,并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中体驗出來。
從神的創造來看,神要人在愛中建立和諧美善的關系,目的乃是活出神的形象來。因此,夫妻生活不僅是為了幸福和快樂,也是要共同活出上帝的形象,條件是只有夫妻雙方是基督徒才能實現這種生活。

  神設立的夫妻關系乃是二人成為一体的關系。如果兩個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婚姻觀都不相同,怎可能体現這種關系呢?

  聖經已經清楚說明神對婚姻的旨意,并且解釋了婚姻神聖的意義,未婚基督徒應該深思,李氏在文末給了很好的忠告:“不要為了短暫的婚姻而放棄了神的真道”,我加上一句忠告:不要故意失去在婚姻生活中体現神的旨意、活出神的形象的機會。

  總歸而言,李氏是從消極的角度為進路,用意是好,只是犯了斷章取義和邏輯上的毛病。我則從積極的角度來看,概要地申明聖經的教導,基督徒要遵守還是不要遵守才是基本問題。至于李氏所引發的“信主與不信主結婚是罪嗎?”之課題,需要另外一篇文章或其他讀者來回應了,因為這牽涉到教會條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