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橋論壇》

          報仇殺人有罪嗎?
                                    許美燕


  今年5月15日,星洲日報有條新聞標題寫著
:“不甘妻子被劫,二兄弟聯手殺死劫匪”。
這謀殺事件發生在 山打根區 比魯蘭縣的一個園地,其詳情如下 ─ 因不甘心妻子被人打劫,一名男子與胞弟聯手殺死涉案的劫匪 , 並將他埋葬以圖毀尸滅跡。

  遭殺害者是一名菲律賓籍男子,現年30歲
。二名嫌犯年齡介於30歲與40歲之間。據悉,
有關嫌犯的為兄者是接獲妻子的投訴,指被一
名菲律賓男子劫財後,立即采取行動對付有關
劫匪。結果,該劫匪被嫌犯以飛鏢擊中三次而
致死,嫌犯殺人後將他埋葬,企圖掩人耳目。
這二名兄弟已遭山打根警方擒獲,目前被延長
扣留作深入調查。

  在現今世風日下的社會,像這種的案件只算是小兒科,根本算不了大事。翻開報紙,這類新聞比比皆是,已不足為奇。它不會吸引太多人的注意力,更不會引起任何人的同情與悲哀。可能他的家人例外吧!但是,像這些屬於較不幸的族群,漂流國外,寄人籬下,有誰會記念他?有誰會通知他家人?若不是被警方發現,他可能就這樣含冤地消失在人間。人們讀了這篇新聞之後,也只不過是把它當作另一個新聞吧!丟下報紙後,它也隨著被拋到九霄雲外了。更何況他又是劫財的,可能不但得不到人的同情,反而還遭人在內心臭罵一頓。人們心中極可能暗暗慶幸他被謀殺。這樣,我們的社會就少了一個危險人物,日子就可以過得平安一點。如果他是非法偷渡者,那麼,情況就更加不樂觀了。不但冤情無處可訴,搞不好家人還要面對法律的制裁呢!

  人的性命到底值多少?其價值又何在?是不是因國籍、社會階級、貧富懸殊而異?還是凡有血氣者都平等?《聖經》十誡的第六條說不可殺人,但是《聖經》又多次記載神吩咐以色列百姓把敵人盡都除滅;有時甚至連婦女、孩童也都不放過。到底《聖經》贊成殺人嗎?若贊成,有何限制呢?為了自衛而殺人有錯嗎
?猶如這個案件,報仇而殺人可以嗎?反思今日本國、教會的文化傳統,對殺人這事的處理法又是怎樣的呢?除外,按照神所賜予人的思維能力,我們又當怎樣處理這事呢?如果我們是當事人, 我們會有同樣的行動嗎? ( 劫財者和被劫者的家屬 ) 筆者將從 這四方面來探討此案件。

  雖然《聖經》中至少有19項有關罪行是需要判以死刑的,但是卻沒有任何一項準許因被劫財而殺人。偷或搶別人的財物不用判死刑,偷或搶人 (綁架為奴) 卻要判死刑!換言之,沒有傷人的持械行劫在舊約中大概也不用判死刑
。再者,如果因謀殺他人而判死刑,不準用金錢賠償便可免罰 (民35:31)。也就是說,舊約中的死刑刑罰是反映出一個很重要的價值觀:人比物更重要,不能用財產加以衡量,人是無價的。

  十誡的第六誡禁止殺人。希伯來文中 ,有七字與“殺”有關,此處所用的字 ,在舊約僅出現47次。 幾乎全用於殺個別的敵人,但不局限在故意或預謀殺人。有一些情況 ,與向打死人的報血仇有關 (民35:16、25;申4:41-43;書20:3 )。但是在後期就沒有例外,都有故意以暴力謀殺的意思 (詩94:6;箴22:13;賽1:21;何4:2,6:9;耶7:9)。

  生命是如此神聖,暴力形式的奪命者,其罪應落地 ─ 不論是故意殺人或預謀殺人 ─ 必須導致讓出另一性命。在預謀殺人的狀況下,罪不可贖;對故意殺人犯,沒“代替”或“贖價”(民5:31)。因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所以殺人犯的性命,是欠神,不是欠社會,不是欠喪家,也不是作為預防措施,使人引以為戒。五經的律法,也顯示出如何實際實行第六誡。人或動物使人致死,就要被治死 (出 21: 12,28-32 ) 。這里再一次說明,生命是神聖不可冒犯的。任何事,其目的在毀壞生命的神聖本質,對神就是罪大惡極的冒犯。

 


  有關誤殺者,他們有悔改的機會。可留在逃城求庇護,直到大祭司死亡為止。申命記 4
章11節起,19 章1 節起都有說明逃城的設置是神恩慈的心意,但並沒有減少祂公義的成份,更不使人輕忽生命的尊貴。他須經法律的程序
。其目的是將這案件呈給神。神不能容忍人被殺害流血。報血仇不是親屬的責任,實在是神自己要執行的。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神看生命為寶貴,不可隨意殺人。雖然舊約《聖經》提到預謀殺人者要被判死刑,但是誤殺者卻要給予機會,更何況只是劫財而已。並沒有傷命。因此可以推論《聖經》不贊成因劫財而殺人。這案件中的兩位兄弟所行的不合真理,應當照律法制裁


  若從本國和教會的傳統來看此案件時,雖然本國贊成死刑,但卻絕沒有實行劫財而施予死刑。一般上,法律只會要求劫財者賠償當事
人所損失的,除外,最多也只是加以監禁。因
此,這二位嫌犯已違背了本國的法律和傳統。
他們本該把劫財者交給警方去處理,而不該衝動地把人殺死,並將他埋葬以圖毀尸滅跡。

  現在讓我們以道德倫理三大刑罰即報應說、阻嚇說和改造說來談這案件。報應學派認為對犯者加以刑罰是一種道德上合宜相稱的回應
。對于好行為與壞行為,要以該行為的“應值
”或“配受”為基礎。所謂罪有“應得”,就是這個意思;因罪受刑罰是應該的;因善得償是天經地義的事。再者,小罪輕罰,大罪重罰
,這也是不言而喻的。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
眼,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就是這個意思。阻嚇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阻嚇其他可能犯罪的人,用嚴刑峻法來威嚇他們,使他們聞之喪膽,覺得犯罪太高,風險太大,而失去犯罪的動機,打消犯罪的念頭。換言之,刑罰本身並不是目的,而只是一個手段,真正的目的是要勸阻其他人不要犯罪。

  改造說則主張刑罰的作用,是要懲教罪犯
,而非懲罰、報復或虐待。所謂懲教,是要透過各種管教方式,使犯人改過自新,重新作人
;要幫助他們改過遷善,適應社會生活。

  雖然這三種學說都有其強點與弱點,當應用在這個案件時,嫌犯的行動都無法被任何一個學說接納。整体來說,筆者認為報應說是最可取的。這也是我國法律和一般傳統所能贊同的。

  最後,讓我們來感受和了解雙方的切身感受和造案的原因。先從劫財者的角度來看。嫌犯者當先思想一下對方為什麼如此作。可能他是處于極需要錢財和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劫財。若真是如此,嫌犯當施予憐憫的心。另有一個可能性,對方是懶惰或惡性成慣。那麼,嫌犯也只當奪回錢財和把他交給警方,把他殺了實在是說不過去,更何況他只是劫財而並沒有劫色和傷命!

  反過來說,現在從嫌犯的角度來看整個案件。他之所以如此衝動,可能那筆錢對他非常重要。再說,人在氣頭時,哪里還有理智呢!難怪有人說殺人就只有那一剎那,過後,冷靜之後,必定會後悔。很不幸地,這案件的嫌犯卻已是後悔莫及了。現在是輪到他被刑罰的時候了。

  總括來說,筆者不贊成嫌犯的行動。劫財者理當被懲罰和對付,但卻不致于要落到死地
。如今,當他倆被法律制裁時,筆者也盼望不致于要以命償命。因為他們也是因一時衝動而干下此罪。法律當顧念到他們先是受害者,若不然,他們也絕對不會干出此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