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婚外性關系》
在意亂情迷的世界看上帝所悅納的性
受訪者:簡榮渭牧師
整理:黃向勤
2000年 9月 23日,新加坡《聯合早報》披露,國立大學有調查顯示,超過六成男女大學生,都能接受婚姻伴侶婚前有過性行為;雖然女生接納的只是男生跟前女友發生婚前性行為
,而不是隨意和陌生人性交。
這個向年齡介於18-25歲的200名女生和170
名男生展開的問卷調查顯示,對待婚前性行為
,男大學生的觀念比女大學生開放。雖然受調查者不一定有實際性經驗,不過這已足於反映整個社群普遍上容忍或接受婚外性關係。(如果我們同時考慮,新加坡國立大學有超過35%學生是基督徒,那就無法否認,教會正面對性價值觀變質的沖擊)
2001年 3月 19日,《時代周刊》刊登它在亞洲區域:香港、韓國、泰國、菲律賓和新加坡的性生活調查,有關婚姻外之性活動問題有兩項:婚前性行為和性伴侶人數。
在回答“婚前性關係是否適當?”時,平均有74%男性和59%女性持贊成意見,其中泰國人的觀念最開放,93%男性和82%女性贊成
,香港次之,有90%男性和68%女性認可。
另一問題,“你曾擁有多少性伴侶?”的回答是,僅有 26.6%男性擁有單一性伴侶,約有四分之三男性擁有多過一個性伴侶。
這些數據反映婚外性關係十分普遍,更令人不安的是,超過 39.6%女性回答,她們擁有多過一位性伴侶。
以上資料和數據,由簡牧師提供,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基督教主流性行為守則---禁止婚外性關係和現在的性愛自由風氣,已產生張力
。信徒很可能信一套,行另一套。
簡牧師曾在青年聚會或退修會解答難題時
,接到關於男女性關係的問題。有人問,如果雙方在戀愛時發生了關係,事後發現性格不合
,可否考慮分手。有人則問,如果因為經濟困難而與男友同居,但在這過程發現對方有暴力傾向,自己該怎麼辦。也有人因為堅拒與伴侶發生關係,但後來卻因為接受了愛撫而感到內疚。
盲目求性的背後
簡牧師說,今日世界性資訊過份膨脹,無所不在,不斷誘發人的情慾,而大眾傳媒對婚姻內性關係的態度,往往受商業利益左右,而硬將它形容為專斷且狹隘。面對這種種聲音,有些基督徒隨波逐流在所難免,因此教會需要努力追求以信仰的因由,回應各式各樣性問題
。
他接下去說,雖然許多學者對性解放有諸多不滿,但非道德化、兼容並蓄的性觀念,依然是文學、心理學和醫學專業的主流框架,我們有必要認真思考,深入回應,才能讓那些迷信性的人,看清楚事實真相:就算放下封建枷鎖,提倡新的性道德觀念,也不會給予人類多少新盼望。而上帝卻能幫助我們正面理解性,並在祂的心意下,享受真正美滿的性關係和性生活。
簡牧師認為,人熱衷而盲目的追求情慾,背後的原因是人對親密感(closeness)強烈的
需求。他說,性跟一個人深層的感情、身體的意識,心靈的需要,緊密交織在一起,所以性不僅是情慾,更不是滿足親密的唯一途徑,我們不應該“捕風捉影”,放蕩縱情。
他說我國還沒有正式的研究報告和統計,能告訴我們馬來西亞教會信徒涉及婚前性行為的具體情況和準確數據。他從前在新、馬兩地舉辦婚前輔導營,都會要求參與者填一些表格
,其中一欄就會問及參與者的婚前親密度;包括兩人在一起是否有牽手、愛撫或發生性關係等。在新加坡那幾年(1991-97),他的結論是:約有三分之一基督徒,有某個程度的婚前性行為。後來在大馬辦同樣營會,他發現我國基督徒,基本上也符合這數據。他們在大馬辦的營會是基督徒與非信徒混合的,在新加坡則因參與者太多,而需要把基督徒與非信徒分開
,因此他比較確定,新加坡基督徒涉及婚前性行為的數據。
另外,透過與弟兄姐妹頻密接觸,他也發現基督徒和非信徒的道德觀念,基本上沒有多大差別。就是在其他問題上,比如離婚率,雙方涉及的比例,也差不多。而台灣、香港、新加坡華人基督徒的離婚率,相對來說可能還較非信徒高呢。因此教會需要反省和打破這個迷思:基督徒道德會比非信徒好。
如何定義婚前性行為
他說,一般婚前性行為,可分兩個層次:一是性器官的直接接觸和進入,二是性器官的體外愛撫。第二個層次指第二性徵的接觸,如對乳房和裸體進行愛撫,但不包括第一性器官摩擦。
他設計婚前性行為的問題時很仔細,這可避免有人學傚克林頓總統,自欺欺人,玩文字遊戲。他說,由於參加婚前輔導營的人選擇接受輔導,所以他們會樂意回答問題。至於那些不來婚前輔導的人,發生婚前性行為的巴仙率可能更高。
簡牧師最近遇到一個朋友,這人說,他到某地參加婚禮,發現一對男女基督徒還沒結婚
,就住在一起,而他們身邊的人,卻很大方的為他們安排同一個房間。這說明很多華人家庭
,已接受孩子帶女朋友回家過夜,而不會造成家庭反對。特別是當家人已認定這對戀人會結婚,就更沒問題。
他說,令人感慨的是,有些在受訪時高喊反對婚前性關係的家長,實際上可能也沒辦法阻止兒女涉及這樣的行為,而變成間接的支持者:他們允許孩子帶女朋友回家,讓他們兩個人關在房裡,還主動對兒子的女朋友示好。在城市和鄉村,婚前性行為的比例,沒什麼分別
。可能,鄉村個案的年齡會比城市個案小。如果是十多歲的男女,家長大概還會反對,但過了二十多歲,或已到適婚年齡,他們就不反對了,因他們認為再多一、兩年,大家都會結婚
。
借口和合理化錯誤的理由
一些基督徒會以“反正都要結婚了,又不是亂搞男女關係,更不是嫖妓。”來合理化婚前性行為。這些當事人知道這是預支蜜月,但因為有“反正我們會結婚”這樣的前題假設,所以他們不會介意別人的眼光。當然,也有人會說,為了省錢所以男女才住在同一屋簷下。
簡牧師認為,現在已很難分辨,到底是男方主動還是女方主動,因為住在一起的兩個人,都會說他們不是從性的角度做出發點的。特別是當兩個人都來自外坡,又男女兩情相悅,情到濃時,很快就會產生不當的慾望。他說,發生婚前性行為,不只女方會有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後果,男方也有後果,所不同大概是男方比較容易淡忘而已。但一般當事人很少想這麼長遠
,他懷疑這可能就是後現代人的問題。他所輔導的個案,都是等到事情發生了,才來緊張。他說,如果你問,為什麼兩個人要住在一起?他們就會反問,為什麼兩個人不能住在一起?他們沒有道德上的掙扎。他認為,談這課題面對的最大阻力是:很多人會問,為什麼要談這根本不算課題的課題?他說,我們都迷失了,不知不覺以為,既然這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事實,為什麼還要鑽牛角尖?我們慢慢走進一個錯誤:因為一個人可以接受,許多家庭可以接受,整個社會也可以接受,那麼事情就合法了
。
他認為,許多家人知道孩子在外面有這狀況,最多只嘮叨一下,關心女兒是否“虧本”
。做媽媽的則關心,男的是否真心,還是玩玩
。這都是很笨的想法,為什麼性行為是女的虧本,男的賺到?從聖經角度來談,兩個人都“
虧本”,他說。
聖經怎麼看婚前性行為
“新約沒有很明顯的處理婚前性行為,但許多經文提到,性行為必須發生在婚姻關係裡
。”他說,這已指明在婚姻裡的性的意義和重要性。換句話,聖經是從正面角度談論性。摩西五經和保羅神學,也從正面角度肯定性,因此這說法在在質疑,為什麼我們每次討論問題
,都只從問題角度出發,而不是從更大的框架和聖經脈絡展開思考。他說,要先明白這點,才能明白為什麼聖經不多談婚前性行為,卻常談婚姻內的性關係。因此,我們關注的重點,應是婚姻內的性行為,然後才從這大架構指出為什麼婚前性行為是不好的。
簡牧師引用以下經文說明,舊約視婚姻之外的性關係,都是違法的,使徒保羅也遵循舊約,認為婚姻是唯一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 7:2、9、36-37)。保羅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包括淫亂(林前5:9;弗5:5)、宿娼(林前6:15-16)、孌童(林前6:9)、亂倫(林前5:1)及同性戀(羅1:26-27;林前6:9)
他說,聖經律法中,最大的原則是愛,愛是一切律法的總綱,因為愛之律,我們有自由去做一切正確的事。可是當哥林多基督徒,把這愛的律用來放縱私慾,保羅就立刻發聲禁止
。他划出一個範圍:唯有在婚姻裡,我們才有自由行使性關係。保羅說,凡事都可行的自由
,包括拒絕一切無益的事的自由。我們面對試探時,不能裝出一副可憐兮兮的樣子,說這是無法抗拒的。聖經告訴我們,上帝已給了我們足夠的恩典與力量,去拒絕試探和無益的事。我們不該以為人體內有一個鍵鈕,面對試探時不小心一按,裡面的化學作用就使我們不受控制。他說,就算是一個赤裸的異性站在面前,我們也不一定非跟他發生性關係不可。這些事連動物都不會做;因為所有動物不都光著身子嗎?但牠們要跟異性發生關係時,也會選擇季節。
一視同仁
簡牧師強調,保羅對婚姻外的性關係一視同仁,無論是陌生男女之間的性行為,還是男女朋友真摯熱情的性愛,或寡婦鰥夫住在一起
,他都反對。保羅不像現代社會學家,認為一夜情是濫交,而對熱戀中的男女,或兩個守寡的男女突然相遇,就認為可以只同居不結婚。他提醒,保羅沒有雙重標準,所以每當我們思考問題,都要跳出功利框框,回到聖經去,看聖經怎麼說。我們必須先相信,保羅站在一個立場時,他後面一定有一個背景和神學架構,就算無法在他的書信中找到論據,但一定能在聖經其他部份找到,因他的神學,與聖經整體神學是一致的。
有人可能問,為什麼保羅的立場這麼硬?為什麼他不能容下一點人性考量?但簡牧師說
,我們必須看完所有相關經文,才能這樣問。
他說,舊約看婚外性關係是違法的,但舊約對男女的貞潔,有不同立場。(先不要急著否認
,聖經所描述的世界常常男女不平等)基本上舊約對待女性比較嚴格,原因不在生理上的潔淨,而是女人在聖經中常被視為男人的產業,如果一個家族要保持血統純正,就必須要求家裡的女人不被玷污;這是當時古近東男權社會的標準。
他說,舊約聖經教導:如果女人已許配給人,就算是那人的妻子,若她自愿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就要被治死。如果女人被強奸,又沒人証明她曾呼救,也要被治死。(今天的回教法也引用這段經文,但我們不能逃避這些經文,也不能馬上把它解釋掉)不過,如果有男人跟還沒有許配給他人的女子發生關係,他只要付出聘金,把她娶過來,就不會面對其他懲罰了。(申22:22-29)
為什麼男女發生婚外性關係的後果差距這麼遠?為什麼兩個判決這麼極端?
簡牧師先解釋說,每次讀經,我們都要把它當著是第一次閱讀,先完全接受,再看上文下理實際上怎麼說。若每次讀經都一邊讀,一邊加入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判斷,那如何避免當面對更難處理的經文時,也進行非法篡改。他接下去說,我們必須接受,聖經中有些部份
,是我們不明白的。更深入去看,去讀,我們就會在申命記二十二章22節發現,如果這個男的,是跟有夫之婦行淫,又或者他強奸了已許配給人的少女,他就會被治死。同樣在申命記二十二章25節,這裡說得更清楚,犯這樣罪的男人將被判死刑;女的不會被傷害。原因很明顯,是因為犯罪的男人嚴重侵犯了其他男人的主權。換句話,聖經在這裡刑罰婚前性關係的準則,不是基于今天的性道德,而是從男人的權力作出發。但,我們還不能馬上跳起來刪掉這段經文,也不要下結論,說摩西的律法偏袒一方。
他說,不要停在這裡,要繼續看這段經文
,才會發現,這刑罰的真正衡量標準,不在乎性別,只在乎與人發生性關係的女子,是否已許配給人。若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女方還沒有與人有婚約,雙方都不會死。(摩西五經在這裡跟回教法不一樣了)他繼續說,摩西律法中有一條很容易讓人休妻,但來到這裡,摩西命令說,這人終生不可休妻,只因他跟處女發生婚前性關係,所以他得放棄這休妻的權力。
簡牧師說,有些牧師堅持不替發生過婚前性關係的伴侶主持婚禮,但按聖經在這裡的教導,他們的思考就不夠全面了。當然,他說,當牧師要替這些新人主持婚禮時,一定要他們先答應永不遺棄配偶。他接下去說,摩西律法明確指出,只要男人犯了這樣的罪,就要取去他在社會上作為一個男人的權力。他請我們注意,這兩段經文談的都是,這女子是否有了婚約,其次才關注性行為本身。
他說,聖經談婚外性關係這課題,是從婚約的角度來談。婚約牽涉的不只是一男一女,而是整個神人契約。思考到這點,我們應該可以清楚看見,婚外性關係破壞的是一段已成立的婚約---是人與人的約,更是神與人的約。理解了這脈絡,我們才會明白,婚外性關係對一個家庭、一個宗族和社會,都是一種破壞信仰群體的嚴重罪行。因此,婚外性關係不只是道德問題,更是社會問題;涉及者破壞了社會共同契約,就應該承擔社會責任。
他再次提醒,聖經每談一些課題,都是從一個更大的角度---神人關係來談的。同樣道理
,如果兩個人在之前都沒有婚約,事後就會被要求完成婚約。所以婚姻不是個人的事,也不僅是社會責任。聖經要求我們恢復婚姻本來的立場。婚姻本來就是一個契約,這契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在上帝面前立約的;這牽涉了上帝,所以懲罰人的是上帝,不是摩西和民眾
。
聖經對姦淫的其他看法
創世記一至三章記載,男女雖然有別,但都是按上帝形象造的,在關係上應該平等、合諧與互助成長。因此可以說,後來舊約的性倫理出現男權至上,不是上帝原來的設計或心意
。正如耶穌論到休妻時說,這律法的確存在,但不是上帝立的,而十誡之中的第七誡,吩咐人不可姦淫,所以凡是在婚姻外的性關係,都是姦淫。
簡牧師說,熟讀聖經的人,會發現以色列人是以嚴密、謹慎的態度看待姦淫。比如當阿比米勒因為無知,差點占有亞伯拉罕的太太,結果他差點面對亡國的懲罰,因此他埋怨亞伯拉罕使他犯了大罪。約瑟拒絕和主人的太太行淫時說,“我不要作這大惡得罪耶和華。”這裡用“大惡”,這字眼很強烈,因為這字指行為和道德上的罪。大衛強擄烏利亞的妻子,後來還借刀殺人,所以先知在上帝吩咐下去責備他時說:“刀劍永不離開你的家。你的兒子必定死,因為你行這事,使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這是說大衛的姦淫,直接使上帝受影響,這不是他個人的事。另外,《約伯記
》把姦夫和殺人的,同樣稱為惡人(約伯記24
:14-15)。耶利米先知則稱犯姦淫的人,為行詭詐的一黨(9:2)。瑪拉基書宣稱,上帝必定審判(3:5)。箴言也用了很多篇幅,呼籲年輕人遠離淫行,因為他們必臨到死地和陰間(6:5)如果今天有人說,基督徒犯姦淫不會受到懲罰,大概是不理解這罪行的嚴重性,而背后的原因是我們不認識聖經在這方面的整體教導。
比道德倫理更重要的原則
簡牧師補充,基督教不從性倫理角度,看婚外性關係,不是說道德倫理不重要,而是指上帝看重的性倫理,超過這些。它是以上帝與人立約,上帝與祂子民的關係,投射在其他人際關係上。這是對性更深更廣的認識,因此我們不能隨便引用一、兩句經文就跟人談基督教的性倫理。
他說,我們也不能在解釋聖經時,把神人關係放一邊,因我們若把神人關係放開,很自然,也會把神丟掉。很多所謂基督徒時事評論員說,基督徒對時事的認識要與時並進,不要落後,其實真正落後的,是他們與神的關係和認識。簡牧師反對基督徒只從社會運動和社會學的角度談同性戀,他說這些人很少認真而深入的去讀聖經。他再三強調,上帝的誡命雖以禁令形式出現,但實際上卻建基在正面目的。比方說,不可姦淫的禁令,是建基于聖經對婚姻和貞潔的正面教導。聖經把兩性關係看為是出於上帝的關係,在婚姻里,二人要建立長久
,不容第三者的伙伴關係。
他說,保羅在林前6:12-20解釋,任何形式的性交,包括和娼妓性交,都是兩人聯合為一體的行為。哥林多教會信徒認為性行為只是肉體活動,在道德上沒有對錯,嫖妓只是為了滿足身體性慾的需要,逢場作戲,無傷大雅。保羅立刻聲明他的反對。保羅反對的不僅是傷風敗俗的事,他反對的更是嫖妓後面牽涉的真實生命問題。因此保羅基於創世記二章提出一個積極的信仰理由:“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保羅從基督與信徒的關係的角度來理解男女之間的性關係。他的意思是,“丈夫和妻子之所以能夠聯合成為一體,乃是因為他們個別已與基督聯合成為一靈”(K.Barth語)因此,“與娼妓發生關係,或是在婚姻外發生關係,不僅是道德淪落,歸根究底是違反信仰的事,因姦淫的行為直接褻瀆我們與基督屬靈的合一。”
信仰的考量
簡牧師說,保羅強調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合法,其神學理由超越一切流行、傳統、生理、文化、社會和個人的理由。性關係創造生命聯合,而生命聯合要求人相互把對方當作完整的個人加以尊重。魯易益師說,“基督教並不認為性的快樂有什麼不對,正如我們不認為吃的快樂有什麼不對。但基督教指出,我們不能把這種快樂孤立起來,企圖不經由婚姻關係,只以性關係獲取它,就如我們不該為了味覺的快樂,把東西嚼過一陣隨即吐出來,而不將它咽下去消化。”
他說,就信仰的考量來說,對事物和生命的理解,需要超越表面,常理的意義,探索深層更真實的意義。就如一塊麵包和一杯葡萄汁
,從表面和常理理解,人們並不明白它們所承載的超自然又真實的救贖恩典。但不論我們是否感覺得到,抑或我們是否明白,至終不能改變一個客觀的事實。保羅提出性關係造就生命的聯合,是卓越的屬靈洞見。他擺脫性高潮表面的生理感受,越過搞性關係的人的心理和心靈狀態,進入事實的核心,為我們敞開生命的真相。只是我們也需要避免三個偏差:第一個偏差是,把保羅的教導無限引申,嚴格的僵化成一套不變的鐵律。第二個偏差是耗費心機去鑽漏洞,把保羅沒有說的加以發揮,進行“律法所沒有禁止的事”。第三個偏差是以為婚姻是行使性行為的合法執照,而任憑己意剝削對方。
他總結時說,聖經對人生活中的許多課題
,通常只提供大原則,因此作為信徒的我們,
有責任在不同時空,按上帝給我們的自由,作
出適當回應。比如說,耶穌指出,上帝所配合
的,人不可分開,只是在現實生活中,“上帝
因為你們剛硬的緣故”,允許人離婚。上帝從來沒有把我們當傀儡,在祂眼中,我們是擁有祂形象的人,祂既然允許、吩咐我們盡當盡的責任,祂自然會給我們指導;當然我們也必須勇於承擔和選擇。
|
《婚前婚外性關系》
書介 ─ 同床異夢:婚外情的轉機
張玉金
你有讀過有聖經教導而又看不到經節的書嗎?黃麗彰在她的《同床異夢 -婚外情的轉機》里,就是以這樣的方式把婚姻重要的原則帶出來。如果你想通過輕松及簡單的書,來瞭解婚姻的核心及婚外情的來龍去脈,我建議你讀這本書。
這本書有幾個吸引點。其中一點是作者在開頭時,就直接的把愛情與婚姻分開。她道出的理由是,人們有一份與生俱來的孤單。這份孤單會驅使人尋找親密的關係。所以很多人認為找一個伴就可以解決這份孤單,甚至以為在婚姻中尋找愛情是孤寂的心靈出路。這反映當人失去上帝,也失去生命的終極意義時,就會把焦點放在人的需要上,便會按捺不住這種渴求的煎熬,所以對愛情關係的追求就更加厲害了。以為透過一段投入的關係,一段親暱的愛情便可以解決這份屬靈的缺乏。於是大夥兒在尋覓,大夥兒在憧憬著愛情,但每個人都是乾涸的心靈,懷抱著相同的幻象。所以當兩個人都因渴望愛走在一起時,就像兩塊乾的海棉,同時向對方支取水分,大家都在爭持。在這樣的情況里,愛情會很容易的失去了同情與體諒
,人就會被物化。很多時候,就在這樣的情況里,婚姻的悲劇便展開了。
作者在書中提到兩種的愛。像以上這種期望在關係上獲得醫治和補償的愛是屬“缺乏的愛”。這種愛是以自我為中心,從關係上取得自己所缺乏的東西。這種的愛讓人充滿焦慮,內心不安,而透過操控別人達成某種目的,希望改變對方來緩和內心不安的情緒。而另一種愛是“傾流的愛”,著眼點不在自己所缺乏的地方,而是關懷對方的成長,成就對方成為更豐富的人。能夠付出這種愛的人,內心充滿資源,有高的自我價值和確信生命的愛。“傾流的愛”充滿能力,重于給予而非接受,對對方有一份尊重。一個人能夠傾流地愛,是表示他已經在關係中超越了接受、剝奪與囤積的階段
。這種愛跨過了自我需要的框框,不只是吸引
,而是灌輸。
但說是容易,多少人能付出“傾流的愛”呢?作者豈不是在製造一個遙不可及的假象嗎
?其實這種只重給予而非接受的愛,除了耶穌以外沒有人可以真正做到。作者強調因為我們都是凡人,對關係抱期待是必然的。所以我們首先需要接受自己帶有“缺乏的愛”,然後學習發展“傾流的愛”的情操。這種情操除了學懂溝通技巧;學懂表達自己的能力外,也視這種愛的能力為一種生命的態度和性格發展的方向。而且各人都要學習瞭解自己及自己對親密關係的形態,聆聽自己內心的聲音,協助自己提升自我價值,建立安全感,再培養愛的能力
;包括學習獨處的能力。如果我們能在獨處中學習善待自己、愛護自己、尊重自己、體諒生命中的限度,這樣我們才可以善待我們所愛的人、愛護他、尊重他的生命、體諒他的限制。當一個人能單獨面對自己,他才能夠面對所愛的人。惟有內心平安,對生命有確信的人,才可以發展“傾流的愛”。除此之外,我們也要知道由“缺乏的愛”發展到“傾流的愛”,是一個成長的歷程,是不斷的磨練。在這過程中
,也會充滿淚水,痛苦與頹喪,也會看到並很難接受自己丑惡的一面。但是在這樣的過程里
,我們盼望藉著上帝的愛與恩典,我們不斷的提升自己,與神更接近,培養愛人的能力。
書中另一項吸引點是,作者也指出今天好多人所遇到的矛盾,就是既希望擁有深入的情感關係,但又怕進入深入關係後所要面對的掙扎和痛苦。我們期待得到一個無條件接納我們的愛人,但又恐怕自己選錯對象。究竟在茫茫人海中,誰可相依?誰人真正是可以一生一世的伴侶?作者認為成熟的愛是一種意志、決心
、判斷和承諾的表現。所以她建議,要問這些問題前,首先要問自己有沒有一生一世的意志和承擔。而這份意志和承擔涉及我們把人的價值放在那里。惟有那些以尊重他人生命為信念的人才願意承擔一生一世的承諾。
不幸的是,很多人今天受婚外情的困擾,是因為他們的婚姻的基礎是以衡量成本效益、從交換條件的角度來決定婚姻的取向,只著眼某一段關係的利弊與得失。所以當遇上更合自己心意的人,而自己又覺得婚姻已經走到絕路時,心里就會給自己很多理由支持自己的做法
。這種情感上的張力往往會令人沖破道德的界線。所以婚外情看來是一種試探,考驗我們的價值觀及做人的情操。
那麼為什麼婚外情會出現呢?作者覺得婚外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為人是選擇的主體
,不同的人面對相同的誘惑因素都有不同的抉擇和反應,繼而影響周遭的人和事,再發展出不同的後果。作者在這本書里提供了幾個不同的角度,去瞭解婚外情的情境。她是從人內心深處的渴求去探討,是根據家庭治療大師鮑恩(Bowen)的理論:每個人心底都有兩種動力
,一種是與人產生聯繫的動力,而另一種是與人保持距離的動力。人既需要與人親密,但亦需要個人空間,只有親近而缺乏空間的情況,會令人窒息,失去自我;相反的,只有空間而缺乏親密關係的人,內心會出現令人難以抵御的空虛和孤獨,甚至變成抑鬱。有些婚外情的出現,是因為這種親疏距離調節出現了亂子。在關係里面,我們經常要在這種親疏距離作出調整。由于世上沒有一個客觀標準來衡量關係上的親疏距離,所以重要的是夫婦倆明白自己內心的需要,並懂得表達出來,藉著夫婦的溝通能力來明白對方的需要。
還有另一種導致婚外情的情況,是婚姻成長進程的環節。婚姻會不斷經歷不同的過程,如從蜜月期進入生育孩子的階段、再由孩子入學、步入青年期發展至空巢期。夫婦在每一個階段都需要調適。例如夫婦在蜜月期時,需奠定彼此感情的基礎;在孩子出生後,便需要學習處理分歧,亦需要騰出時間容納孩子在二人關係中出現。孩子踏入青少年期,夫妻步入中年危機,一方面要顧及孩子爭取獨立的需要,另一方面自己也經歷一段重新尋索和建立自我的旅程。在這些過程里,如果調適得不好,就會潛藏著很大的危機。
除此之外,這本書也給一些建議來為婚外情解碼:1)瞭解婚外情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
瞭解婚外情發生的階段,可以讓夫婦明白彼此所面對的挑戰,不要把誤會投射在配偶身上。2)瞭解關係的互動的形態 。這包括瞭解夫婦
是怎樣溝通、夫妻怎樣處理個人空間和親密的需要、夫妻怎樣解決問題、夫妻不同的氣質、夫妻是怎樣處理頹喪和失望等。這本書也提供很多有效的建議去瞭解浪漫感覺的本質、怎樣重建信任和克服嫉妒、怎樣重修舊好、怎樣面對不能挽回的婚姻等。
雖然這本書沒有引用任何經節來支持作者對婚姻和婚外情的立場,但這本書卻能夠帶出婚姻中重要的原則,就如作者所說的,“……或許我們要重新檢視自己的婚姻觀,是用功能的角度來看它的價值,還是從委身的角度與配偶建立一段一生一世的關係”。這不也反映聖經對婚姻的教導嗎
─ 對配偶一生一世的忠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