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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常誤解遊走在法庭之內的人,油嘴滑舌,黑白不分,咸魚都會翻生。的確會有一小撮這樣的律師,難免會有這樣的誘惑。至於自己,在世人面前我是凡人,在上帝面前我是罪人。 既然是罪人都有惡性,我不排除有時會為了勝算,我會據理力爭,雖然理由很牽強;我也會獨排眾議,雖然明知自己理虧。這是真情告白,我知道自己的虧欠,不過,叫我收買證人或法官,貪污受賄這等下三濫的事端我決不會作。 法庭是一個理當公佈真相,說誠實話的地方。然後法官借著證人的供證、證物的呈堂,雙方律師的呈詞或檢察官的說辭,作出公正的判決。以刑事而言,輸的一方就得被處罰或坐牢,或兩者兼施;民事訴訟來說,輸家就得賠償勝方的損失。 每個律師當然是以當事人的利益來處理個案。如果客戶尊嚴受辱,律師以誹謗入對方的罪;如果客戶被人賴賬,律師則發律師信收債;如果客戶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律師則據理力爭。這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著想。簡單來說,此等律師從起訴人的角度來辦案。 起訴人有律師幫忙,被起訴者當然也有聘請律師辯護的責任。我們俗稱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當然會多種技巧和招數,為了減輕客戶的罪行,就會鑽法律漏洞,又或者據理力爭,而有時也真不是他客戶的錯,後來證明了是對方的問題。 所以,我常說“世事無絕對,不到最後一分鐘,勝負不會出現”。有時你信心十足,法官卻判你輸;有時你不看好案情,結果卻出乎意料──這就是“世事”。 對我來說,代表起訴人或被起訴者都好。我是憑公義良心做事。如果客戶真的錯了,就替他“辯護減輕罪行”。萬一勝算是五十五十,灰色地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就爭辯到底,最後由法庭作判決,並尊重判決。 不過,有些案件直接了當,借錢還錢,白紙黑字,天經地義,我不可能搬弄是非替欠債者辯護到他一分錢都不須還。除非另有隱情則另當別論。 律師是良心事業。要常常在公義的上帝面前保持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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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用一個good的心,把事情做的good。譬如:詩班的責任就是把詩歌唱到good,不用想得太偉大什麼要唱到有人信主,那是上帝的事。有的領五千上帝給的銀子(才能),有的一千,每個人不同,但都要做得good。 Trustworthy,靠得住;接受上帝給我們的每一個機會與工作。有一個爸爸得了一個弱智的孩子,他說:“上帝給了我這個孩子,我就要接受,我的責任是好好的照顧他。至於這個孩子將來如何,不用想太多,交托給上帝就好。” 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經歷、失敗、起點、困難與痛苦等,甚至會在某一段路中停留很久,每個人都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最大的試探則是要快速解決);我們要接受 上帝給我們的一切,用good的心做到good,並學習交托。這比起許多偉大的理想或榮耀的誇讚更為實在,也是上帝所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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